规章制度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5年05月19日 10:17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4年7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和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据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学校查明情况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涉外活动违纪的;

(五)群体违纪为首的;

(六)作伪证的;

(七)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八)其他可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处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开除学籍的。

第九条 学生不得参与或组织下列违法活动。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错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学生不得参与邪教活动。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或组织邪教及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含抓扯、推搡和利用身体任何部位攻击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充当策划、挑起事端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或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私下解决而使事态恶化或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或凶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械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欺负弱小、言行羞辱、敲诈勒索、限制自由等

方式实施校园欺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人实施欺凌为首者、欺凌行为性质恶劣者或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骗取、破坏、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者,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或非法侵占、骗取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外,给予记过处分,金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参与传销或诈骗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从事不法获利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教室、公寓、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或参与其他形式的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提供麻将或其他赌具、赌博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准则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者,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学校倡导男女交往举止文明,禁止在教室、食堂、广场等公共场所出现举止轻浮行为,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场所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播放、复制、传看非法刊物或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猥亵、骚扰或滋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不遵守公共交通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性文件者,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校园卡等身份性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成绩单、他人签名、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造公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六)涂改成绩单及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互联网,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者,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注册或访问非法网站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或通过非法手段更改计算机网络数据资料,或致使他人计算机(网络)数据、资料以及各类信息受损,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虚假、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利用网络或其它手段,歪曲事实、诽谤、侮辱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擅自留宿他人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擅自留宿他人寝室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出借公寓、擅自承借公寓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出租公寓、擅自承租公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公寓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寓内滑冰、踢球或进行其他球类活动,以及在午休时间或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物品停(堆)放在消防通道、楼道等公共区域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私拉乱接电线等违章用电、校园内违规用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存放、使用违章电器或炊具者,除勒令整改、暂扣器具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用火等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七)在公寓养宠物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八)本科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寝室内个人单独住宿,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印发刊物者,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组织者,或有严重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学校秩序者,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故意在教室、公寓、阅览室等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踏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者,往楼道内倒水或随意向室外泼水、扔垃圾或其他物品等情况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教室、公寓、食堂、会场、运动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物品、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妨碍学校依法、依规的管理工作,或对教师、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辱骂或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煽动或组织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的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含考场)纪律,依据下列情况,

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或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假离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假离校连续二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在校公寓住宿学生不假晚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不假晚归受到通报批评累计达三次或不假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校外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晚归、不假夜不归宿、未经批准校外住宿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无故旷课,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教学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四学时计算):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十学时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十一至三十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三十一至五十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超过五十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期限。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八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十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休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其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受到违纪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可以同时受到下列限制:

(一)在各种评优评奖规定的评选期内,可以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具体依照学校评优评奖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推荐免试研究生、授予学位等的限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发给开除学籍学生学习证明。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应在三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开学校者由学校保卫处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由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各种违纪行为按以下分工和程序处理:

(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违纪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教务处负责提出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学术和考试违纪的处理建议;研究生院负责提出研究生学习、学术和考试违纪的处理建议;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提出全校学生的其它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

(二)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并按以下权限分别作出处分决定:

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审定。

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管理委员会审查、提出建议并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务会议审定。

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按程序报四川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违纪事实的调查核实由违纪学生所在培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其中:

(一)偷窃、打架、消防、群体违纪等由保卫处负责会同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提供书面报告;

(二)事实不清或调查材料出现矛盾,相关单位必须重新调查核实;

(三)违法犯罪的,应由公安或司法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

下列各项证据,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违纪处分决定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违纪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拟给处分、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做出处分决定后,所有处分决定原则上予以张榜公布,并统一交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存档备案。培养单位应将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七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告知其申诉权利和申诉期限。

处分决定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被处分的学生时,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受到的纪律处分,按以下情况予以解除:

(一)按期解除。违纪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提出解除申请,违纪学生所在培养单位会同处分处理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

(二)提前解除。处分期过半,且认识深刻,并有突出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和处分处理部门同意并经学生管理委员(管理委员会成员达到三分之二即可开会)半数以上参会成员同意,可提前解除相应纪律处分。

但是,对存在主观故意、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违纪行为的处分不得提前解除。

(三)自动解除。受纪律处分学生因退学、转学、被开除学籍和毕业等原因离校,纪律处分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通报批评,如属初次违反校纪校规,可选择参加特定志愿服务项目,完成且通过服务项目考核者,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影响。志愿服务项目时长不低于72小时,且应受到通报批评后两个月内完成。志愿服务项目工作的完成与认定由服务项目开设单位和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共同落实。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括本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财大办〔202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