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 4
  • 5
  • 6
  • 7
  • 8
学生服务

中共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07月25日 14:08      12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建设,提高学院班子政治能力,发挥学院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号31号)》《西南财经大学学院(中心)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西财大党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党总支委员会议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通过学院党的重要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

(三)讨论决定学院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师生党员发展、支部书记选配和考核、分党校的相关工作等。讨论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审议监督大额度党建活动经费、党费、工会活动经费的使用。

(四)讨论决定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学生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离退休工作和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研判师生思想动态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和管理工作,以及组织员、辅导员、班主任等的选配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教代会代表等人选的推荐工作。

(六)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对于学院涉及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先行研究,提出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包括:(除了第3其余都没有)

1.讨论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

2.讨论研究学院办学方向等实施方案。

3.对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

4.讨论研究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绩效奖励分配、院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等重大事项。

5.其他须经党总支委员会先行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提交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党总支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教授委员会主席、教师支部书记、系(所、办公室)负责人、工会主席等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 1 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但须征得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会议一般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院长(须是中共党员)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由各总支委员提出,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员。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委员应逐一发表意见,书记实行末位发言制。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党总支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秘书一般由组织员或学院党总支委员会指定人员人担任。秘书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相关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党总支书记审阅同意后装订成册,并每月形成督查督办动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

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议事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当回避。会议不宜公开的讨论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会后主持人应向未出席会议的委员通报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员工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书记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学院党总支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委员须坚决执行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书面提出,但在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改变决定之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